官德管理,即在对官员的管理实践中体现出对官员道德的诉求,是在与官员管理相关的制度设计以及制度实践中进行道德安排的活动过程,用官德思想规范制度建设,并将官德思想与官员的管理过程进行有机结合。
唐代文官制度是对汉魏以来成熟官制的总结以及继承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同时对宋、元、明、清等后世的官制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将对文官的官德诉求融入到制度设计及制度实践中,是唐代文官制度的特点所在,也是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发展到唐代的创新之处。
一、考量文官德行的科举制度
唐代文官的选拔主要是以科举的方式进行,即分科举拔人才之意,科举制度分为制举与常科两种。科举制起于隋朝,其目的是为加强中央集权,从控制对国家各级官员的选拔和任命着手。
唐代文官的选拔主要是以科举制为主,科举制度分为常科与制举两种。在常科和制举两种选拔文官的方式中所进行的道德安排主要体现在其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内容方面。常科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和明算六科,秀才科废除后,明经为最高科等,二者都是唐代在科举制方面的创新。此后,明经科与进士科逐渐成为唐代常科中最为重要的考试科目。
关于明经类各科,《新唐书·选举志上》:“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料”,都是吏部考试的科目。一般的明经,止试两经,同时还要兼试《论语》和《孝经》,二者作为儒家经典的伦理著作代表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
《论语》与《孝经》作为明经科应试者考试的内容,意味着在唐代文官的选拔过程中对应试者伦理道德的重视,考察文官是否具备仁德思想。制举指相对常科而立,首创于贞观盛世,在永徽至天宝年间发展的更为繁荣,于唐宣宗大中六年停止。制举是源于汉代察举制中的特科,通过十类科目选拔人才。
此外,据史料记载制举一直分为文、武、吏治、长林、不遇、儒学、贤良忠直等七类,有一百二十余科,虽然科目名称各异,但其科目大致相同,其中以贤良方正能言极谏科、言行忠谨堪理时务科等为主。这类科目主要考察应试者是否具备贤良及忠诚、谨慎等官德内容,更加印证了唐代科举制度设计中注重文官德行考量的选拔人才标准。在文官的选拔过程中关注应试者德行,通过科举筛选出具备官德的人才,更加证明了唐代对文官官德的重视。
二、以“四才三实”为标准的铨选制度
除了在科举制度的设计中体现出君主对文官官德的诉求,文官任命过程中依据的铨选制度的设计中也融入了官德思想内容,更加突出唐代对文官官德的重视。铨选是对科举及第的应试者进行的考试,由吏部主持,根据铨选结果授予应试者官品。
铨选考试根据《通典》规定,实行四判法:“凡选授之制,以四事择其良:一曰身,二曰言,三曰书,四曰判。以三类观其异:一曰德行,二曰材用,三曰劳效,德钧以才,才钧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
即所谓的“四才三实”,根据身、言、书、判作为择选文官入仕的标准。若应试者条件均符合,则依据德行、才用以及劳效对其应试者进行择优进退。
“四才”即身、言、书、判。身、言两点主要考察的是应试者的外貌、气质、口才等方面;书是考察应试者书写文字的楷法,标准是根据帖净的考试方式进行表达;判是考察应试者的文理优长,也是“四才”中最重要的,其考察内容是应试者的办事能力是否符合标准。
考察应试者的外貌、口才、书法以及其办事能力是决定应试者入仕与否的第一步。如果应试者通过“四才”的考试,还会依据“三实”对应试者德行方面进行考察,再来决定应试者的去留,即应试者在符合“四才”标准的基础上,首先要考察其德行操守,德行操守方面符合标准后,再对其才能进行考察,劳效则是考察应试者在以前的工作经历中的情况。
“三实”的铨选标准,尤其是决定应试者去留的“德行”一关充分表明了唐代在铨选制度的设计中融入了官德思想内容,用官德思想规范铨选制度。
三、以《四善二十七最》及《四等法》为主的考课制度
《四善二十七最》和《四等法》分别是针对唐代流内官以及流外官的考课制度。考课是古代对官员考察与督课二者的结合,是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一种,即对各级官员进行定期考核。
由此,《四善二十七最》及《四等法》作为针对唐代流内及流外文武臣僚的考课内容,是对唐代官员进行德行操守及课绩方面的考核。这充分表明唐代不仅在选拔人才的科举制度中加入官德思想内容,同时也用官德思想规范考核制度的设计。
《四善二十七最》是针对唐代流内官考核而设的内容和标准,流内官是指唐代官品在一品到九品的所有官员,既包括文官也包括武将。《四善二十七最》作为唐代对流内官“善”与“最”两方面进行考核的依据,其考核内容以“善”为首,其次是对“最”的内容进行考核。对文官“最”部分内容的考核是根据流内官各部门职责性质不同而概括为二十七类。
“四善”主要是考核流内官的道德品行,其中“德义有闻”及“清慎明著”侧重考察文官的道德修养,“公平可称”及“恪勤匪懈”则偏重考察其在治国理事过程中的品行操守。唐代依据“四善”对文官的德行操守进行考核,这也是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道理在流内官考核中的具体应用。
除“四善”要求流内官要具备一定的官德思想内容以外,“二十七最”则是依据各职能部门职责不同而划分的,要求肩负不同职责的流内官要具备不同的官德思想内容。
除《四善二十七最》以外,《四等法》是针对流外官考核而设的考课内容及标准,流外官相对于流内官而言是指唐代流内九品以外的统称为吏员。《四等法》相比于《四善二十七最》并不具体,只是对流外官进行四等考核。
与流内官九等考第不同,流外官的考第仅有四等,根据《四等法》,对流外官的行能功过进行考课并将考课结果分为上、中、下以及下下四个等级。《四等法》中对流外官考核的内容要求其要具备廉洁、慎密及公正等官德思想内容。虽然《四等法》并没有像《四善二十七最》一样将官德思想内容细化,但依旧可以表达出唐代君主对流外官的官德诉求。
四、与考课结果相结合的“叙阶之法”及俸禄制度
唐代考课是以“善”和“最”为标准,“善”居首位。因此,与考课结果相关联的“叙阶之法”及“俸禄制度”也在其制度设计中融入官德思想,进一步实现官德管理。针对唐代文官的考课结果依据“叙阶之法”和俸禄制度进行奖惩,通过品级的提升和俸禄的增加激励文官提升自身的官德修养。叙阶,即按照资历或功绩进行品级的提升。
《唐会要》卷八十一《阶》中记载:“旧制,叙阶之法,有以封爵,有以亲戚,有以勋庸,有义资荫,有以秀孝,有以劳考。”这段话的意思就是科举出身的文官,根据自身封爵,或与皇亲国戚亲疏关系,或其功勋,或祖父官荫,亦或是科举出身的依据劳考进行叙阶。叙阶分为初叙和迁叙之分,初叙主要是指科举出身的叙阶,为官以后则依据年劳和考课结果进行叙阶称为迁叙。
唐代的文官实行一年一考,如果六品以下考课结果得中中等的文官可以进一阶,若其中有一中上等,又进一阶,有一上下等进两阶。从“叙阶之法”的规定来看,在“叙阶之法”的制度设计中融入官德思想,使考课等第越高者进阶越多,通过此“叙阶之法”能够有效的使文官自觉提升自身的官德修养。
唐代文官考课的结果不仅和品级的迁叙相关联,同时和其俸禄的增减也相结合。唐代对文官的赏罚通常是采取加俸或是罚俸的形式,如贞观十一年颁布的考课令规定:“在中上以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者守本祿;中上以下,每退一等。奪祿一季”。依据文官的考课等第对其进行加俸和罚俸,考课等第中上以上进行加俸,中上以下进行罚俸。通过加俸罚俸的手段敦促文官要具备“善”,俸禄制度的设计与官德思想内容相结合,此制度的实行更助于官员提升自身官德修养。
唐代君主对文官的官德诉求不仅体现在选人用人过程中,在通过官德标准的筛选后,在其任职期间也要用相应的官德标准对文官进行考察。除了在文官科举与考课制度中加入对官德的诉求,在监察制度的设计中也融入了官德思想。唐初的《六察法》是从隋“六条”发展丰富而来的,主要是以监察各级文官的品行善恶以及为官优劣为总则。发展到武周时期一度从六条扩大到四十八条,形成重在纠察文官劣风败俗的《风俗廉察四十八法》,随后于长安三年又将其恢复到“六条”。此后,以《六察法》为主的监察制度一直延续到唐朝后期。
总结
中国是一个具有上下五千年历史的大国,经过千年历史经验的总结使我们意识到官员道德品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要想使国家得以稳定,必须要使其官员具备一定官德。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强大且繁荣的时代,是历史转折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成就,因此在治国与用人等方面的举措更具有研究价值。历史表明,唐代的繁荣昌盛离不开君主重德治、任贤臣的德治思想。
唐代在文官官德管理过程中首先确立了明确的官德思想内容,其次是以官德思想内容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进而展开官德管理实践活动。